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5823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武兴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