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102民初1255号
原告:昆***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思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68129936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灿,云南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86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昆***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昆***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童 玲
书 记 员 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