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102民初1256号
原告:官渡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新村一组三区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L4TJN7T。
经营者:***,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灿,云南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86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官渡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官渡区**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官渡区**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渡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童 玲
书 记 员 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