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与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2民初16495号 原告:***,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女,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86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建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站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881610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云南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西庄社区***都商城3幢10层1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5468525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建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10元,减半收取计7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童 玲 书 记 员 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