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赞同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赞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宇信班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赞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米新磊。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浙江宇信班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珠海赞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宇信班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知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原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800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为9200元,经执行异议程序后,执行标的变更为人民币20231元,执行费人民币20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履行(2014)青知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迟延履行利息。二、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9200元。2017年12月2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2017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对本案确定的执行费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18)鲁02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维持前述执行通知书第一项,并撤销该执行通知书第二项。依据该裁定书,本案执行标的变更为人民币20231元,执行费人民币203元。2018年4月1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434元,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作出解除冻结措施。本院在扣除执行费203元后,已将执行案款人民币2023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知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