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2314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尤溪县乐城营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西滨镇际后村万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3460AL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尤溪县乐城营林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尤溪县乐城营林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