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乐城营林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2314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尤溪县乐城营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西滨镇际后村万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3460AL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尤溪县乐城营林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尤溪县乐城营林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