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81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大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6号101,机构代码:7318857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角美分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石厝村角海路丰泰财富广场,机构代码:58530829-6。
负责人***。
被执行人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27号,机构代码:6808733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大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角美分公司、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熊雯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