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民初201号之二
原告:广州强凌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吉祥一路**办公楼首层(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327536130K。
法定代表人:杨珊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连、谢春雁,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大明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31885738U。
法定代表人:方清叶。
原告广州强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海市大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强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强凌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龙海市大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强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保全费845元,由原告广州强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楠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越
书记员陈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