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灵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郑州灵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525号原告:郑州灵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7号1号楼505号。法定代表人:李盘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贝,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原告郑州灵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灵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王斌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