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同拓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路德沥青砼有限公司与杭州同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7民初390号
原告:建德市路德沥青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百旗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同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13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路德沥青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同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路德沥青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保全申请费3110元,合计7600元,由原告建德市路德沥青砼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余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