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638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江滨水利渠道安装工程队,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江滨村坝下自然村航船埠头。
经营者:秦春臻,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星座39号7-2。
法定代表人:戴伟鹏。
被告:胡姚新,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江滨水利渠道安装工程队诉被告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胡姚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江滨水利渠道安装工程队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