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毕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行村259号。
法定代表人:毕冬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烨,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恩检,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拓新东街81号天府软件园C6栋。
法定代表人:向生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毕诺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上海毕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59225元,申请执行费2288元,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核实,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生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世全
审判员 刘学利
审判员 谭书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