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毕诺电器有限公司

睿罡智能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09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毕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行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毕冬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睿罡智能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毛志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强,男,睿罡智能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毕诺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睿罡智能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0963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原告上海毕诺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睿罡智能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414,932.53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