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毕诺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毕诺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侠刊市政工程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3430号
原告:上海毕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毕冬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侠刊市政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徐明德。
原告上海毕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侠刊市政工程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日前,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毕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为1,855元,由原告上海毕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韩富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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