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3221号
原告:安徽剑阳路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绿城百合公寓晓风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48382B(1-1)。
法定代表人:焦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总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思群,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楼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0685。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升,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胜平,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43897614H(1-1)。
法定代表人:陈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剑阳路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阳路基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剑阳路基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剑阳路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剑阳路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74元,减半收取9287元,由原告安徽剑阳路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国
人民陪审员 孔奎英
人民陪审员 汪贤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