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和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3566号之一
原告:湖南和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东二环一段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兴园村跃进片第十五组。
负责人:**。
被告: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塔北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湖南和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和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和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和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6340.52元,由原告湖南和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