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780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实习),均系贵州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实习),均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6316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实习),均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子***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宏友工程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道南山*****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0887094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贵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石板镇乐意村12下组石坎信用代码:91520321MA6E6G8K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宏友工程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