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4864号
原告: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杜关学,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关学、***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由原告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