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4864号 原告: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杜关学,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关学、***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由原告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