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东林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02民初9583号
原告:毕节东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万丰国际商贸城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JQWF05。
法定代表人:杨啟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710493737。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隆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毕节东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永鑫华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毕节东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东林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东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东林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