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煊城建筑有限公司

***建筑租赁站与六盘水煊城建筑有限公司聂柳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7980号
原告:中榆兴建筑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马鞍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FLN1B5C。
经营者:***,男,汉族,1971年7月21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六盘水煊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大湾镇大湾村一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08812849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91年3年17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榆兴建筑租赁站与被告六盘水煊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榆兴建筑租赁站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六盘水煊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榆兴建筑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榆兴建筑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六盘水煊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9.75元,由原告中榆兴建筑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弋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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