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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6283号 原告: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79号理想城7栋2**8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邦***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安徽呈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6669号高速时代广场C2幢19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怡国际商务中心主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