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6283号
原告: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79号理想城7栋2**8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邦***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安徽呈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6669号高速时代广场C2幢19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怡国际商务中心主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