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3民初611号
原告:***,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女,200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男,200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系被告***之母。
被告:***,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湖南勇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勇进建设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熠 杨
书 记 员 **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