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35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冀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957185871,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楼**。
法定代表人:贾章景。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冀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9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