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民初734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权,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泰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3467R85L。
法定代表人:叶丽桂。
被告:***,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被告:柴红军,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泰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柴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清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秀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