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守权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宁夏华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02民初2532号
原告:固原市原州区守权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长城梁工业园区。
经营者:***,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唐山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固原市原州区长城梁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高中文化,个体,住固原市原州区***1-3-301室,系该租赁站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华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高尔夫家园24号综合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固原市原州区守权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宁夏华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