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劲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邦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1652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陕西恒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跃进路1号(邮政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71524382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邦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二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9268173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邦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田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