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劲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劲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3财保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1497432T。
法定代表人:赵永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肖,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晴,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恒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邮政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71524382C。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劲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陕0303财保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6105XXXXXXXXXXXXXXX账户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分行业务处理中心XXXXXXXXXXXXXXX0005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543804.54元。申请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撤回仲裁为由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恒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6105XXXXXXXXXXXXXXX账户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宝鸡分行业务处理中心XXXXXXXXXXXXXXX0005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解尔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