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24执31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中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7833892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塔下路174幢,组织机构代码717630309。
法定代表人:罗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5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750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全国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住所地,向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如下情况: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系系列案件债务人。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北××幢的厂房【房产证号为02××29、02××30,土地证号为(2007)0303004、0302696、0302697】,该不动产由中国建设银行永嘉分行设定最高额抵押,房产由本院首封,土地由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致函西陵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该厂房系顺吉集团的实际办公地点,涉及公司员工众多。经协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已委托本院评估,本院已移送评估阶段;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东瓯街道堡二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7)0302257、0302258、0302259,永嘉国用(2013)第03-01289、10290】及在永嘉县桥下镇上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7)4700020、4700021】已由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2017)浙0324执1481号案轮候查封。本院相关执行债权已致函参与分配。另外,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分别为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汽车、股权本院已进行相应的查封(或轮候查封)。由于顺吉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处理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经与首封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协调,上述查封的不动产由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协助办理并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他院查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