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07民初2767号
原告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东嘉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交建公司)、第三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漪,被告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第三人中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并无相应的施工资质,且中南公司的分包未经交建公司同意,故东嘉公司与中南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北段(西环北延线)路基桥涵工程施工项目ZH-XCLQ01标段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故东嘉公司有就其已施工工程部分取得相应工程价款的权利。东嘉公司与中南公司一致确认中南公司尚欠东嘉公司工程款7947179元未付,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交建公司应支付中南公司的工程款含工程保留金已过付款时间,现因协助法院的执行暂停支付,故中南公司欠付东嘉公司的款项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中南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东嘉公司,东嘉公司可要求交建公司在案涉工程欠付中南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双方陈述,交建公司欠付中南公司工程款为11030190元,即使扣除(2020)苏0507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确认交建公司对中南公司向顺发公司承担的1401958元,也尚余9628232元,东嘉公司主张要求交建公司支付的7947179元在此范围内,故交建公司应在欠付中南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向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4717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北段(西环北延线)路基桥涵工程施工项目XCLQ01标段经招投标选定由中南公司施工。2013年4月1日,交建公司(原名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后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交建公司)作为发包人、中南公司(原名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中南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XCLQ01标段招标范围起于春申湖路至规划安元路北,主线桩号K3+698.785~K4+708,总长度为1.009km。新建高架桥采用整幅断面,高架桥下为地面辅道(新建地面道路,含地面辅道桥2座)。春申湖路北设计1对上下高架匝道桥。春申湖路互通近期建设F、G两条匝道桥。春申湖路方向高架桥及地面道路不包括在本工程内。高架桥及匝道桥结构为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箱梁。工期为20个月。本工程付款按每月的监理和建设方审核后的验收认可月报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且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0%;余款作为工程保留金,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支付。在月支付时,不再扣留保留金,10%的保留金包含在缺陷责任期满时应支付的工程款内。项目审计由苏州市相城区审计局审计,工程结算价款以其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如工程结算、决算审计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7%,则其结算、决算超过7%部分核减金额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漏项引起的核增造价不得抵冲),由审计部门在审定工程总造价中直接扣除,工程款应按扣除审计费用后的审定总造价支付”。
2013年8月22日,中南公司作为甲方、东嘉公司(原名无锡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后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东嘉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北段(西环北延线)路基桥涵工程施工项目ZH-XCLQ01标段项目给乙方施工。工程范围主线P10(不含P10)-P24(含P24)及F匝道。工程内容段落内桥墩、系梁、箱梁、防撞护栏、桥面铺装等。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合同约定:“1、甲方将当月计量资料汇总上报业主,待业主计量批复后,乙方按甲方集团公司工程部审核通过的内部计量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款发票办理付款手续。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及乙方完税单与当月内部计量款确认一致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乙方发票不到位或发票金额与内部计量不一致,甲方有权拒付。甲方有权选择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同比例),但不承担贴息。2、税费方面,乙方除承担其承建工程部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外,还应承担税务部门附征各项基金、外经证费用。乙方在当地税务部门开票时如需支付的其他小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综合基金等)也由乙方自行承担。3、业主计量款拨付到帐后,甲方根据业主计量款拨付的时间和方式,扣除相应管理费、代收代缴税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试验费和资料费等各项费用后按乙方开票额的同比例进行支付,余款不计入下期合并结算支付(十天内支付给乙方)。4、其他由业主代扣款项及项目经理部代交款(临时用地费、检测费、罚款、共担费用等)从当月计量款中扣回。5、结款方式:银行转账等”。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又查,2016年12月21日,经苏州市相城区审计局审计确认,228省道苏虞张公路扩建工程(西环北延共线段)路桥工程XCLQ01标段最终审定金额为220603798元。
东嘉公司与中南公司对于本案所涉的工程进行最终结算,双方签订结算签认单,双方确认中南公司应付东嘉公司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12458466元。中南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对账单确认,截止2020年1月15日尚欠东嘉公司工程款7947179元。
再查,交建公司就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北段(西环北延线)路基桥涵工程施工项目ZH-XCLQ01标段工程尚欠中南公司工程款11030190元未付。该工程缺陷责任期已满,工程保留金应支付。交建公司确认,除XCLQ01标段工程外,中南公司还承接了交建公司另外二项工程,交建公司未付中南公司的工程款合计5084.499667万元,但未付的原因系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向交建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交建公司暂停支付。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另于2019年11月29日向交建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先扣划中南公司在交建公司的应收账款2500万元,其余款项继续暂停支付,但目前尚未实际扣划。2020年5月11日,交建公司收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将查封5084.499667万元直接向该院支付。交建公司已在2020年4月9日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款项尚未扣划。
苏州市顺发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顺发公司)亦在本院起诉中南公司、交建公司,案号为(2020)苏0507民初1856号,顺发公司请求判令中南公司支付工程款1401958元及利息,交建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该案所涉的工程为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北段(西环北延线)路基桥涵工程施工项目ZH-XCLQ01标段朝阳桥、新开河桥、U3及D3匝道、主线最后三联高架桥(含27#墩)。双方一致确认,该判决已生效,尚未履行。
另查,东嘉公司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东嘉公司明确,承包案涉项目需要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交建公司明确,对于中南公司的分包情况不知情。
以上事实,由《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报告、结算签认单、对账单、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无锡路桥承建项目明细表、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苏0507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被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第三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94717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9859,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715元,由原告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员 乔宁宁
法官助理 唐若娴
书 记 员 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