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桂1102民初679号 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新红村207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州市八步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锡沪东路411-10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607960元及违约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7.5075%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诉讼代理费损失9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截止2024年4月7日,被告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57960元、诉讼代理费损失9400元、案件受理费损失6486.8元【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2)桂1102民初747号民事裁定书中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573846.8元。前述款项由被告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分九期按先损失后本金顺序支付给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1.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59201元,2.于2024年5月30日前支付65000元,3.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65000元,4.于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65000元,5.于2024年8月30日前支付65000元,6.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65000元,7.于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65000元,8.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65000元,9.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59645.8元; 二、如被告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按期足额付款,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再要求其支付利息;如被告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一期期限足额付款的,则应自2020年8月16日起,以实际剩余的全部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向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且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实际剩余的全部货款、损失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1598元,减半收取57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东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调解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