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39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执行人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清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黄劳人仲案字(2019)第1047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10816.5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账户余额较少不足以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经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39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应元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茂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