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39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执行人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清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黄劳人仲案字(2019)第1047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10816.5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账户余额较少不足以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经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39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应元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茂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