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鹏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鹏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祈建勋,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1)***(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7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86元,由上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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