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鹏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鹏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鹏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祈建勋,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1)***(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7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86元,由上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静
书记员朱敏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相关案号:(2011)***(商)初字第215号查看法律文书
相关案号:(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59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