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1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石化区东五路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7507272XG。
法定代表人:蔡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平,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惠城区金赢电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八号小区第2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2L21325368D。
经营者:吴声凯。
原审被告: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太子路33号振兴大厦B座二楼FGH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624476。
法定代表人:蔡琴。
上诉人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福石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金赢电缆行(以下简称金赢电缆行)、原审被告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福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上诉人盛福石化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6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依法驳回金赢电缆行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金赢电缆行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盛福机械公司未作陈述。
被上诉人金赢电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盛福石化公司支付金赢电缆行货款196834.6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196834.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盛福石化公司支付金赢电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担保费等费用10000元;三、盛福机械公司对盛福石化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盛福机械公司、盛福石化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盛福石化公司应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赢电缆行货款19683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19683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9月8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盛福机械公司应对盛福石化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金赢电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01.26元、保全费1554.17元,共计3755.43元,由盛福机械公司、盛福石化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盛福机械公司亦提起上诉但超过法定期限,本院已依法裁定视为盛福机械公司未提起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盛福石化公司是否应支付金赢电缆行货款196834.6元及违约金。金赢电缆行提交的《送货清单》《钟镇宇名片》《企业公示信息》《中国移动业务受单》《手机短信记录》《协查通知书复函》等证据,足以证明金赢电缆行向盛福石化公司送货并多次向盛福石化公司催要货款的事实。盛福石化公司主张其与金赢电缆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其所提交的《委托付款函》《发票》显示案外人深圳市万年福满建材有限公司向盛福石化公司开具了一份增值税发票并委托盛福石化公司向金赢电缆行支付货款,金赢电缆行有关“因金赢电缆行系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符合盛福石化公司要求的发票,遂找到案外人深圳市万年福满建材有限公司向盛福石化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要求盛福石化公司将涉案货款支付到银行账户”的陈述能够合理解释上述情况,进一步印证了金赢电缆行与盛福石化公司的买卖关系,且盛福石化公司未能提交证据佐证其与案外人深圳市万年福满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故应认定金赢电缆行与盛福石化公司存在涉案买卖合同关系。金赢电缆行向盛福石化公司供货296834.6元,盛福石化公司仅支付货款100000元,金赢电缆行要求盛福石化公司支付货款196834.6元,依法成立。盛福石化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盛福石化公司违约给金赢电缆行造成的损失情况,认定金赢电缆行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酌定违约金以货款19683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9月8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判决盛福机械公司应对盛福石化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福机械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当事人对该判项的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盛福石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6.69元,由上诉人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何语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