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2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干希,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艺文,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太子路**振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624476。
法定代表人:蔡琴,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东五路中**会信用代码9144130007507272XG。
法定代表人:蔡琴,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福机械公司)、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改判盛福机械公司支付***报销款人民币365771.14元及利息(按LPR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改判石化工程公司对被盛福机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盛福机械公司、石化工程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盛福机械设公司支付***报销款人民币365771.14元及利息(按LPR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石化工程公司对盛福机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盛福机械公司、石化工程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裁定结果:驳回***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265.25元,***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案经二审查明,一审裁定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现提起本案诉讼,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垫付费用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驳回***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7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炯铎(兼)
书记员 陈舒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