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3750号
申请人:惠州联诚防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霞涌镇石化区石化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梁璐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科,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子恒,该公司生产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太子路**振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巧莲,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人惠州联诚防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惠州联诚防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6%的股权及股权收益,保全金额以272万元为限,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联诚防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持有的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6%的股权及股权收益,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金额以272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惠州联诚防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 判 长 曾日华
审 判 员 林嘉伟
人民陪审员 严竞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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