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6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荣,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韬,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太子路33号振兴大厦B座二楼FGH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624476。
法定代表人:蔡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3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482.50元(人民币,下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078.17元、律师费415.20元、欠发工龄工资7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法院申请结案。执行费425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并划缴国库账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361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