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109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天津市鸿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拖***路昌宁南里18-1-505(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鸿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计7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