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1359号
申请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6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进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迪,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3号铂宫国际中心B座1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英钢。
原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4 191 209.1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四百一十九万一千二百零九元一角四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