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9191号
原告:河北安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昌街北侧、永康北路东侧凤凰城四期第0031幢01**0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广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旺北大街8号1幢6层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6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安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安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河北安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安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