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燃气怀柔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执31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燃气怀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京0116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833600.16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邢 璐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