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宣化图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4484号 原告:***市宣化图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侯家庙乡泥河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6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宣化图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市宣化图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市宣化图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宣化图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0.57元、保全费4801元,由***市宣化图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