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058号 原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村6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研究院员工,住该研究院员工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男,该研究院员工,住该研究院员工宿舍。 原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