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市震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9120号 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67414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595586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狮市震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华山村K6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GLR5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市震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淑惠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