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德恒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德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与***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6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德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南孙路柳各庄段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春雨,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武道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德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3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法官***才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德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中德恒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德恒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德恒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德恒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