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14民初1629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桂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纯,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一段152号。
法定代表人:何新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新城街46-15号、普兰店市二中路鑫凤家园小区5号1层4号房屋两套,保全价值136万元;申请人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枝提供银行存款50万元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新城街46-15号(产权证号:2XXXX、建筑面积104.48平方米)及位于普兰店市二中路鑫凤家园小区5号1层4号(产权证号:0XXXX、建筑面积117.17平方米)房屋两套。
二、查封担保人杨桂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兆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