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辽0214民初1558号
原告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德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被告自来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861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51元,由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自来水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滕健
书记员  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