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鑫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普兰店区商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桂枝,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普兰店区中心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何新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14民初1629号,判令:被告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60986.26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6月4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2019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圣德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忠华
执行员  王 鹏
执行员  于 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姜 雪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