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民终1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根,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1412。
法定代表人:何雄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秋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毛治国,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毛治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20)湘0223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19元,减半收取3309.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祁湘清
审判员  彭德华
审判员  肖 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