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3民初129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1412。
法定代表人:何雄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根,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君(系***之女),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正中、第三人毛治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正中银行账户及其名下支付宝、微信账号存款或价值73万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湘0223民初1293号之一裁定书,实际冻结了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948********的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洲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05********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山广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602********的账户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宝大厦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05********的账户。现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宝大厦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05********的账户内被实际冻结的款项金额已达73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3948××××1489、4405××××1561、3602××××2258的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万方景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948********的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洲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05********的账户及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山广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602********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刘爱斌
人民陪审员  刘文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约晨
书记员符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