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8143号之一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68号F栋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聚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征桥路64号3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聚声宝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8元,合计2943.5元,由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饶端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